一、本部113年10月8日臺教文(三)字第1132504604號函送旨揭甄選簡章諒達。
•(一)清寒優良獎學金
1. 現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及五專五年級生(不含研究所)
2. 父母雙亡或貧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者,且民國111年1月1日前已設籍上述七區內
3.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操性甲等、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4. 112學年度內,經學校證明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5. 公費生不得申請
6. 曾得過本社獎學金請勿再申請
7. 若重複申請上述七區之其他扶輪社獎學金,即取消獲獎資格。
•(二)成績優良獎學金
1. 現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在校學生(不含研究所)
2. 民國111年1月1日前已設籍上述七區內者
3.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操性甲等、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4. 112學年度內,經學校證明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5. 曾得過本社獎學金請勿再申請
6. 若重複申請上述七區之其他扶輪社獎學金,即取消獲獎資格。
• (三)冠名獎學金
1. 現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在校學生(不含研究所)
2. 民國111年1月1日前已設籍上述七區內者
3. 前學期(上、下學期)操性甲等、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4. 112學年度內,經學校證明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5. 曾得過本社獎學金請勿再申請
6. 若重複申請上述七區之其他扶輪社獎學金,即取消獲獎資格。
★本獎學金請注意截止時間為114/2/17下午5時止,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