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補助
申請時間:11/22 17:00前
收件地點:三德樓1樓聯合行政辦公室學務處,逾期不受理
繳交資料:戶籍謄本(113/08/01之後)、申請書。
申請資格:
113學年度第1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補助每名新臺幣2萬元助學金,該計畫弱勢學生資格如下: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貴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其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