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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公告】轉知教育部來文,請各系辦導師配合辦理

轉知教育部112年12月13日臺教學(二)字第1122806678號函,摘要如下
一、查民法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規定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

二、為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滿18歲為成年,成年學生請事假時,建議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惟基於學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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