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於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技術士證照者,得申請證照獎勵金,以鼓勵經濟弱勢家戶培養技能並提升考照意願、增進就業能力。
二、符合本案資格者請自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或收件日期章為憑),填妥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
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旨揭計畫申請相關表件可至本府社會處網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苗栗縣政府獎勵低(中低)收入戶取得技術士
證照實施計畫及申請書,自行下載使用。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 獎勵項目: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者,核發證照獎勵金,各職類級 別參照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二) 獎勵標準及申請次數限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仟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5仟元
3.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備註: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另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 證明文件,方可依甲級或乙級標
準發給之。
※如乙級證照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從優獎勵並不得重複申請乙級證照獎勵金。 ※每人同一年度、同
一級別,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一)受理期間:自即日起 115 年11 月 30 日止(收件截止)。
(二)申請人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六、申請方式:(一)申請人於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自114年 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於申請期限內得提出申請,以掛號郵 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府收發室(地址:苗栗市縣府路 100 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獎勵:
1. 申請書(附件1) 2. 領據(附件2) 3.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附件3);各職類級 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 一覽表」。 4.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另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及乙級 之證明文件,方可依甲級或乙級標準發給之。 5. 非本人帳戶切結書(申請人郵局未開立帳戶或因故郵局帳戶無法使用,請 填具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附件 4) 6. 信封封面(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