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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屏東縣政府辦理「113-1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10月15日屏府教管字第11301299172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該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該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且該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二)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三)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四)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五)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六)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得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獎學金名額:大專院校六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校標準發給。研究所以上十名,每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請以「直式橫印」、「申請人不省略記事」呈現本資料)。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開立之學校證明(應詳述現況),三者擇一。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需加蓋註冊章)。
(五)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六)前學期獎懲紀錄。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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