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115年4月23日中華志協字第3338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項係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接受衛生福利部指導及補助辦理;隨函檢附來文及附件,推薦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郵戳為憑),推薦表件請以掛號方式逕送該會。